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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工薪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例】: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下简称“三项综合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如下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例】: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2000-800=1200

    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

          【例6】: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70%=22400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

          3)关于“按次”的具体规定。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例】: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20000-20000×20%)×20%-1410=1790

          【例】: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1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10000-10000×20%)×70%×10%-210=350

     

          注意事项:

          外籍人员如何区分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1日至12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