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
每周四下午业务学习或月末结账时间,不对外报账
办理事务 | 住房公积金业务 |
申办条件 | 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准备材料 | 1、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详细所需资料登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服务→办事指南→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产证、按揭合同原件、复印件; (3)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提取登记证; (5)转入个人帐户的本人存折或银行卡。 2、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申请表 |
表格下载 | |
办理流程 |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
注意事项 | 1、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可以是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其中任意一家。 2、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公证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提取材料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银行转账账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所有提取材料原件与变更帐号复印件重新办理。 4、职工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为提取条件的,每半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每半年提取一次,即上次提取转账时间与下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必须满6个月或以上。以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为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 5、职工有多套住房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办理提取申请,待该套房产可提取额度提满或注销提取资格后,再以另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手续。 6、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房屋产权证明上没有名字),首次提取时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之后每次提取均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7、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广州市内购房且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首次申办定期自动转账提取的,该套房屋下的产权人可各自持房产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手续,无需所有产权人同时到场确认;之后该套房屋的材料如发生信息变更的,则需提供所有材料原件和变更材料的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材料录入扫描,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经中心后台审批通过后,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 8、外地调入本校职工如需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至本市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或职工因办理贷款(异地贷款除外)等其他业务需要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可通过登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自行办理,其打印结果可在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缴存证明验证功能下核实,具体操作详见《广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操作指南》。 |
办理地点及电话 | 综合财务科(行政楼201室): 85228809 周老师 人事处工资福利科(行政楼701室):85220025 |